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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法民初字第523号

原告夏某某,又名夏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居民,住(略),现暂住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朱理喻,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武冈市造纸厂下岗工人,现关押在武冈市看守所,关押前租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丽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自由恋爱相识,1987年4月8日在原武冈县X镇民政办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夏某娟。1991年原、被告在原乐洋小皇城地段修建一座234平方米三层砖混结构楼房,2004年被神斧公司拆除兴建步行街获得补偿费x.39元,并得到安置区内建房用地151.20平方米。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家庭生活安定美满。但自1995年以来,被告吴某某与另一男性曾令平勾搭成奸,关系密切。1998年1月26日下午,曾令平来到原告家中与被告偷情取乐,引起原告反感,便生气外出。次日下午(农历除夕),曾令平再次来到原告家勾引被告,被告将其藏在一楼地下室内,然后进房清理衣物准备与曾私奔,原告发现后十分气愤,持铁锤威胁曾离去,曾未予离开,原告气愤难忍,用铁锤打击曾的头部,但又告知被告喊人抢救,曾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原告因此于1998年6月29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服刑期间原告感染肺结核病,又因表现好,被两次减刑,于2004年7月20日刑满回家,但被告对原告态度冷漠,原告于2004年12月18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为缓解矛盾,于2005年1月17日判决不准离婚。自法院判决之后,正逢2005年春节,原告勉强在家二十多天,因无法忍受被告的冷眼与歧视,于2005年2月份外出打工至今,夫妻分居已四年有余,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吴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自由恋爱相识,1987年4月8日在原武冈县X镇民政办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夏某娟。1991年原、被告在原乐洋小皇城地段修建一座234平方米三层砖混结构楼房,2004年被神斧公司拆除兴建步行街获得补偿费x.39元(已由被告吴某某用于生活开支),并得到安置区X街X栋X号的建房用地151.20平方米。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家庭生活安定美满。1998年1月27日,原告夏某某发现被告吴某某与另一男性曾令平有不正当关系,而对曾怀恨在心,并持铁锤将其击伤致死。原告夏某某因此于同年6月29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服刑期间表现好,被两次减刑,于2004年7月20日刑满回家,因原告夏某某在服刑期间感染肺结核病,不能做事,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原告夏某某于2004年12月18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法院为缓解矛盾,于2005年1月17日判决不准离婚。自法院判决之后,正逢2005年春节,原、被告共同生活仅二十多天,因原告夏某某无法忍受被告吴某某的冷眼与歧视,于2005年2月份外出打工至今,夫妻分居已四年有余,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拥有的步行街X栋X号的建房用地151.20平方米,双方自愿赠给婚生女儿夏某娟个人所有,并由夏某娟支付给原告夏某某现金x元;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清偿。

四、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丽艳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匡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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