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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诉韩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韩某某。

原告谭某诉被告韩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12月30日,由本院审判员任书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X号,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元,经多次追要,被告拒不清偿。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借条是我打的,但我没拿钱,是我与原告参加赌博,原告逼我打的条。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X号,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证明借原告现金5000元,经多次追要,被告拒不清偿。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2007年12月X号,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证明借原告现金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及时清偿原告欠款。被告辩称的借款是原告逼其出具的赌债及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谭某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书民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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