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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某华,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害人姚新韶,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害人侯爱国,男,56岁。

原审被害人邓波涛,男,X年X月X日生。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洛龙刑初字-1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姚新韶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害人邓波涛一万元、被害人侯爱国四千元。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定罪。其没有骗取侯爱国4000元、姚新韶x元,邓波涛的x元是借款、不是诈骗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刑初字-1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晓明

审判员牛晓萍

代审判员石笑飞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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