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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陈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267号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3月3日出身,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1963年3月17日出身,汉族,住(略)(系被告李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陈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13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杨重军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粟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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