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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安某、禹某某、祁某某、李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男,26岁,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某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祁某某,男31岁,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泌阳县公安某行政拘留,2010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禹某某,男,38岁,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泌阳县公安某行政拘留,2010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泌阳县公安某行政拘留,2010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禹某某、祁某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安某、祁某某、禹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4日凌晨左右,安某纠集祁某某、禹某某、李某等六人将位于黄某口乡南冲寺的白马塔拉倒盗走,其中祁某某、李某、禹某某被黄某口派出所巡逻人员当场抓获,安某和另外两个不明身份的人逃走,所盗文物已追回,经鉴定白马塔为国家三级文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祁某某、禹某某、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扣押清单、文物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石塔照片、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祁某某、禹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国家三级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某、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禹某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系受他人指使,系从犯。被告人安某、祁某某、禹某某、李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又系初犯,所盗文物已追回,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个四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1月26日止。)

二、被告人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个四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0年12月13日止。)

三、被告人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0年11月13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0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田永伟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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