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略)。2009年12月23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辩护人沈某某,河南显赫(略)事务所(略)。
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对被告人武某某挪用未归还的x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0)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国利
审判员温民权
审判员吴南川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