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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王某某、焦某某与被申诉人孟州市中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焦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州市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战红,河南孟洲(略)事务所(略)。

申诉人王某某、焦某某与被申诉人孟州市中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某某、焦某某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1998)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6月23日作出(2000)焦某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焦某某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01)焦某民通字第X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予以驳回。王某某、焦某某继续向本院申诉,本院以(2009)焦某监字第X号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王某某、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申诉人孟州市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刘战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0)焦某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孟州市人民法院(1998)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司兑现

审判员张三全

审判员赵彩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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