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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确认离婚协议无效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四终字第2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住××。

委托代理人康××,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住××。

委托代理人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因确认离婚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的委托代理人康××,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已于2008年10月22日起诉原告杜××,要求原告杜××按离婚协议将房产过户给其女儿,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又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所签离婚协议无效,确属重复立案。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杜××的起诉。

上诉人杜××上诉称,上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及确认房屋归属问题,依法属确认之诉,而另案王××诉杜××要求将房产过户给其女儿属给付之诉。两案之诉类型不同,性质不同,标的也不同,应分别起诉,不能认定为重复立案,故要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由召陵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相同。

本院在二审中又查明,召陵区人民法院受理王××诉杜××离婚财产纠纷一案后,已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8)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认定该离婚财产协议真实有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已经于2008年10月22日在原审法院起诉上诉人杜××,要求上诉人杜××按离婚协议将房产过户给其女儿。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又于2009年3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双方所签离婚协议无效。因原审法院(2008)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对离婚协议作出真实有效的认定,故本案应属重复立案。上诉人杜××上诉称两案之诉类型不同不能认定为重复立案,因该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玉良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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