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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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贪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2005年10月至2009年10月任平舆县人事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主任。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0年6月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0年6月15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略)。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小东(略)事务所(略)。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虎小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任平舆县人事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主任期间,在管理退休人员工资发放中,办了18个假的退休人员工资卡,后从所办工资卡上取出x元,开支用去x元,给郭志刚(另案处理)等人送礼用x元,将余款x元非法占为己有。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郭志刚、王X、王X、杨XX、侯XX、马XX等人的证明;书证被告人的主体身份证明、平舆县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平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平舆县古槐中心学校证明、平舆县X乡人民政府等单位证明、中国邮政储蓄帐号活期明细及银行存款凭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们单位从财政套取养老金是事实,指控我贪污x元中有x元是在检察机关未介入前,市纪检会在对我调查后,我主动将准备在中秋节送礼还未送出的款主动存到郭XX的本上交给了我单位的有关领导;其中有2000元是给财政局的有关单位结的加班就餐费;还有x元给财政局的郭志刚了,当时还录的有音;市纪检会对查处时经算帐套取的款是22.6万多元与县检察院经算帐套取的款数是24万多不一致。我具有自首情节,2009年驻马店市纪委在例行检查时,我在市纪委未通知我之前,主动到市X组如实供述了向县财政局套取养老金的事实。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有贪污罪的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本案检察机关是建立在有罪推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只要张某某供述的该款去向不能查明的就认定是张某某贪污了,其中的x元现有证据中即无被告人的供述自己贪污了,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供述此款是准备用于在中秋节送礼的,因市纪检会当时已在进行查处,在还未送出去的情况下又将该款存到了郭XX的工资本上了,在合理怀疑得不到排除的情况下就推定被告人从中占有了x元,显然证据不足。2、指控张某某非法占有x元,其中对郭XX的工资本上代发的只有x.65元,而从本上取出x元,多计算有x元,是属计算有误;通过法庭调查我方出示的张某某所在单位会计王X的证言与财政局张XX的证言,可以证明从套取的款中有2000元支付了财政局的加班就餐;另我方出示的录音也可证明从套取的款中向郭志刚送有x元现金的事实,且被告人在市纪委未传唤之前,主动到市纪委供述了自己套取财政养老金的事实,后市纪委也给被告人留党察看一年,撤销职务的处分。综上应宣告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平舆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主任期间,利用管理退休人员工资发放便利,先后办了18个假的退休人员工资卡,后从所办工资卡上先后取出x元,除开支及送礼用去x元外,将其余的x元占为已有。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11月我受市纪委调查,因套取财政资金,给别人送礼金及行贿、挥霍浪费公款,受到留党查看一年、撤销职务的处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是人事局的二级机构,是财政全供的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是2005年10月份成立的,由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是新成立的单位,办公条件比较简陋,也没有什么业务,为了改善办公条件,开展业务,我就想着利用造假退休人员名单的手段套取点国家资金。2007年初我把这个想法给当时主管发放退休人员工资的副主任杨XX说了,他当时也同意了。2007年4月,财政局乡财县管办公室主任郭志刚给我提出让我们出资出去旅游,我说我单位没钱,他说他先给我们拨点钱,于是他就往我单位的养老保险支出户上拔了x元钱左右,我就安排杨XX把这个钱取出来交给了会计王X,王X汇到旅行社X多元钱,余款我拿着和郭志刚夫妇一块去旅游了。以后,郭志刚每次多给我们拨了钱就先给我们说,我们就造假退休人员套出来。从开始到被查处,一共造了15名假退休人员,多套出来22.6万国家资金,这个钱数是市纪委算的。套出来的这22.6万元钱主要是分两块支出的。一是给有关人员送礼用了x元,二是为公开支了。套取国家资金前我都和杨XX、王X说我们单位经费紧张,想办法造俩假名字弄点钱。给郭志刚分四次共送了x元和一部相机2900元;给侯XX分两次共送了x元;给马XX分三次共送了x元;给高XX分三次共送了3000元;给王XX分四次共送了6000元;给程X分两次共送了1000元;给宋XX分三次共送了9000元;给胡X送了5000元;给崔XX送了x元。其中高XX、王XX、程X、宋XX、胡X、崔XX都是在逢年过节时送的。给上述人员送礼的目的和动机是一方面想着协调好关系,一方面是想着让他们给我们拨多点钱。套出来的这x元钱当时是由会计王X保管着,这笔钱没有上单位的帐,也没有记收入帐,不入账的钱好开支,因为这是假的,一查款的来源就暴露了,王X只保管现金和支出的票据,那些支出的票据当时市纪委全部拿去了。给领导及相关人员送礼的x元钱,这钱每次送之前都是从会计王X那拿的。送礼的事没有给人事局的领导说过。给郭志刚送礼是为了他审批假的退休名单时给予方便,别把假的退休名单核出来。给马XX、王XX、侯XX、高XX这些人送礼是因为他们都是财政局的人,对于退休人员工资的拨付或是经办人或是把关人,给他们送礼也是为了他们审批我们报的这些退休人员工资时给予方便。胡X、程X、崔X、宋X这些人是领导,给他么送礼是为了他们对我工作支持,也是为了我个人的进步。在市纪委调查此事之前,郭志刚退我3万元是我主动给他要的。市纪委从中心搜走的从套取的资金中开支的票据有11万元左右,这些票据没有虚假的支出。

通过王X计算,用15个假名字共套取财政资金x元,我认同。除了这15人,还有教育上的三个人,一个叫孟X,一个叫郭XX,另一个可能叫高XX,2008年4月份报的他们的退休名单,我们在2008年4、5月份发现他们三个还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就没有发给相关的中心学校。当时是经办人王XX发现的,她跟我说了之后,我让她先拿着,后我安排她把孟X他们三的工资本交给了王X。王X拿的有一年多,于去年10月初和那15本假名字的工资本一块给了我。2009年11月3日我交给了崔局长,上面的钱我们一分钱没动。因孟X他们三人没办退休手续不该发放,我当时也是想着我们取出来自己花。用这三个本取过钱,用郭XX的本取过x元。当时是2009年春节前我叫王X取出x元,不知道是给有关人员送礼还是发福利用了,2009年4、5月份我用郭XX的本取了2000元,是我去驻马店学习或者开会用了,那200元是2009年7、8月份,不知道是给谁送礼,我叫王X用郭XX的本取了200元,每人100元,红白事送礼用了。2009年11月份用自己的钱还上了,存到郭XX工资本上x元。这三本上的钱截止到上交时该加到我们套取资金的总数上。2009年10月10日我主动找市纪委交代的问题,当时市纪委是例行检查,查的有民政、救灾办、发改委等单位,还有我单位,在去找市纪委的人交待问题前,把我保管的一部分为公开支的票据交给了王X,有多少票我没具体算。现在我手里没有为公开支的票据了,全部交出来了。

关于单位的支出情况,王X写了个情况说明,市纪委从他办公室拿走的支出票据计款x元,这些支出我认同,那些都是为公开支的,我自己提供的x元支出票据都是为公开支。王X写的为公支出的情况说明情况属实,但我认为我们2008年5、6月份装网线开支的2100元尚未冲账。

2009年9月份王X说那15个本上的钱已经花完了。除了我安排王X直接开支的外,其余的钱王X都给我了。郭XX的工资本上我所知道的取了x元。有一个2000元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2009年11月2日夜晚,我到王X家问王X郭XX工资本上取了多少钱,她说她取了一个x元,一个200元,提醒我说我也取个2000元,共x元。第二天我就往郭XX工资本上存了x元钱,随后我就把郭XX等三人的工资本交给崔XX了。从郭XX的本上取了x元,当时是过节时给有关领导送礼和发福利用了。取2000元当时我到驻马店开会或者学习用了。市纪委从王X办公室拿走的票据计款x元,自己提供的票据计款x元,为公开支无票据的x元,总共开支x元,是对的。有为公开支无票据的情况。2008年6月我自己开车,为车共开支了1030元。这1030元我没有用票冲。2007年、2008年在办公室买过两次上门推销的茶叶大概花1700元;2009年在竞争酒店结了1970元的就餐费。这两笔的票第一次时已经给你们了。汶川地震捐了2000元特殊党费,是我让王X从那些钱中支出的。从郭XX、孟X、郭XX三人之外的15人的工资本上支取了x元我没有异议。当时往高XX的工资本上打的这个9500元时,高XX的工资本给郭志刚了。又往上边打9500元应该是又一次给郭志刚送礼。2008年3月份郭志刚说又给我们多拨钱了,让再给点,我说高XX的本你不是拿着吗,直接给你打本上吧,他就同意了。从郭XX本上取了x元,共计取出x元,开支用了x(x+6736)元,送礼用了x元,下余x元,其中存到郭XX本上x元,从郭XX本上取的另一个2000元我不清楚,另外和郭志刚夫妻旅游花了x元。全部减去之后还有3449元,这些钱我想不起来了。用孟X、郭XX、郭XX三人的工资本共套取了x元,用马XX等15人的工资本共套取了x元,一共套取x元,我没有异议。

从郭XX、马XX等16人的工资本上取出来的钱是2009年8、9月份花完的。和王X、还有司机在驻马店用马X的工资卡买相机和衣服等花4384元,王X回来后相机冲帐了,买相机花3000元,有票。买衣服的钱冲没冲我记不清了。送给郭志刚x元现金是什么时间,我想不起来了,送到他办公室了。郭志刚说这x元钱他没收到,他说谎了。王X从郭XX本上取那2000元钱我没有印象。用自己的钱往郭XX工资本上存x元钱是11月3日。上次算帐还有3449元没去向,这个3449元我确实想不起来花哪去了,那个x元确实是送礼了,我没贪污。x元和3449元想不起来干什么用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郭志刚(平舆县X乡财县管办原主任)证明,在我任乡财办主任几年来,县人事局机关养老中心主任张某某逢年过节向我送烟酒等礼品,有给小孩拿的压岁钱。一次在08年春节前,张某某给我送5000元。还有一次是07年秋季,机关养老中心会计王X给我送1万元现金。2009年10月初,张某某给我打电话找我,说市纪检会到他单位例行检查,他的钱对不住,给我要钱。张某某当时并没有给我说要多少钱。我给张某某说“你逢年过节到我家买的东西加上给孩子的压岁钱,再加上分两次给我的x元,共计3万元。后我把3万元现金给他了。乡镇七所八站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由机关养老中心向乡财办报送工资表,我们审核,有些增加工资,有些增加离退休人员名单,有些死亡需要去掉人员名单的,我审核后签个意见,王XX副局长签字,由国库股具体拨钱。工资本身是由县人事局管理的,我接后按前任的交待正常履行手续,加盖公章后报主管局长审批,我们认为他们也不会胡来,也没有审核出过有什么问题。张某某没有向我讲过机关养老中心报送工资名单有多造几个人员名单多拨些经费的情况,我也没有权力给他多拨经费。张某某给我送烟酒时,我觉得是平时协调关系给的,直到张某某给我送钱时,我才感觉到不正常,给他多次打电话要他拿走,他一直没拿。因为我们之间有业务来往。张某某分两次给我送钱时,是他主动给的。送5000元钱说是快过春节了,还有1万元是会计王X给我拿来的,只是说是张某某要她拿来的。在2007年4、5月份,我刚调到乡财办,张某某也是出于协调关系,邀请我夫妻俩出去转转。后来,张某某找的旅行团,去云南、昆明、西双版纳五日游,张某某交的钱,后张某某说花了1.5万元,我没有见票。旅游回来后,张某某给我一台松下照像机,他给市纪检会说是2900元,我也把照像机退给市纪检会了。我把3万元钱退给张某某了,后他也退到纪检部门了。纪检会把这个案件处理后,又退给我x元。

关于存折的事,在2007年底,张某某在我办公室给一张存折,说是快过年了。张某某给的这张存折我印象约是1万元。这是一张邮政储蓄存折,是姓高的工资本。当时财政局集资住房,需要交现金几万元钱,我手上的现金不够,把这张存折上的钱取出来了后就把本扔了。在纪检会调查张某某时,经查当时的离退休人员名单,没有这个人的名字,说明是养老中心造的假名字。审核把关应该在人事局,因为人事局是批工资、核工资的。纪检会调查后,才知造成了20多万元的国家财产被张某某骗出。

2、证人王X证明,2005年12月到平舆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工作任会计至今。2006年负责造单位职工工资表和退休人员的发放工资表。造假名单套取养老保险金是从乡镇改革时发现多出来两个离退休人员工资本,张某某交给了我,说让我先保存着,2006年底春节前,张某某说单位经费紧张,让我先取其中一人的工资去打点春节前的关系户。2007年上半年,张某某又给我拿去几个本,说这些本还没有人来领,让我先保管着,后来又陆续拿给我一些本,大约有十几个。中间杨XX也给我过一次,大概是两三个,他说是张主任安排给我的,让我先拿着。开始发现的两个是我经办的手续。在杨XX接手发放之前,我还经手办过一个卫生系统的假名单。当时张某某给我说咱单位经费紧张,再弄个假名单补贴单位经费,我就按照他的要求又办了一个。由于当时到邮政储蓄所办本时也不要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假名字身份证号都是胡编的。编的这十几个假名单的工资本张主任说这些本应该有财务上保管,就交给了我,说这些东西就该放我这保管。这些本上的钱我取回来后都随即把钱交给了张某某,他不愿意给我开收据。除了办公开支的有票据的之外,其他的钱我不知道是怎样处理的,他说是用于打点了。我一共取出来的大概有20多万元。从这20多万中开支的票据,我保管的有3万多元。其他的都是张某某自己保管的,现在这些票据当时市纠风办拿走了。经我的手送过礼,是2008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上午,张某某说需要钱让我去储蓄所取1万块钱,我把钱取出来后交给他了,下午他给我打电话,说给我安排个事,让我去把上午取的钱送给财政局的郭志刚,我到了老财政局大门西侧,见到郭志刚之后,我说这是张主任让我给你的材料,他就接着了,后郭志刚也从未给我打电话说要还我这一万元钱。后张某某又安排我去取钱,说是财政局的郭志刚又要一万块钱,我就把高志庄的邮政储蓄所的存折交给张某某了,事后张某某说把本交给郭志刚了。张某某给郭志刚送钱的原因是因为郭志刚是乡财办主任,增加退休人员名单需要郭志刚审批,因为张某某给我说过,多出来的人员本要有一部分给郭志刚分。张某某每次叫我取钱之前会给我说,需要打点财政局和我们有业务来往的股室,大概需要多钱,让我去取钱,我取过之后随即就交给了他。我保管的那些假退休人员工资本在2008年的时候,张某某安排我把那些没有钱的本销毁掉,我没有按照他的意思销毁,一直保存着。直到2009年9月案发之前,我把本都拿出来交给张某某了。

2007年五一假前,张某某准备出去旅游的事我知道。2007年五一假前,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汇给一个帐号5000元,之后他又让我取2万元钱,我给他钱时他说和老郭一起去昆明旅游。张某某旅游回来给我说老郭想让给他买个相机,其他没说啥,也没有退给我现金。逢年过节时我给张某某买过红包,但钱送给谁了,我不清楚。2007年在驻马店乐山商场用工资卡买过两次东西,共花了4000多元钱。

我单位总共造了18个假工资本,套取的有30多万元,实际花有20多万元,最后那三个假工资本里面的钱没有花完,在去年市纪委查我们单位时上交了。那18个假工资本里面的工资绝大部分都是我在邮政储蓄网点取出来的。因为单位里没有办公经费,平时还需要向别人请客送礼,支出比较多,所以要编造假名单套取财政资金。编造假人员名单造假工资本的事,没有向哪个领导汇报过,也没有谁批准过,我都是按照张某某主任的安排去操作的。

3、证人王X证明,2006年8月任平舆县人事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副主任至今。中心副主任的工作职责是分管养老金的征收工作。2007年初张某某没说过造几个假退休人员弄点钱的事。

4、证人杨XX证明,2007年初任中心副主任至今。我任中心副主任的工作职责是分管退休人员档案和养老金的发放,还负责后勤工作。2007年初任副主任后,当时的主任张某某没有在开会时或者私下里讲过弄一些假退休人员名套取资金的事。2007年退休人员的工资发放是延续以前的发放名单和发放程序,当时有一个报告和退休人员花名册,经张某某审核盖章后报财政局乡财股和社保股。财政局拨款后,我把发放人员名单经张某某审核后交到邮政储蓄所,由邮政储蓄所代为发放。新增人员由我经手增加到退休人员花名册X,张某某主任审核时都是在电脑上直接审核。2007年10月前后有一个单位的人来对名单,说有一个人不是他单位的退休人员,我就向张主任汇报了这一情况,张主任说没事,如果有事他负责。

5、证人侯XX证明,2008年底任国库股股长。需要说明的是2008年到2009年期间张某某给我送过两次钱,每次5000元,他给我送钱是为了让我把他的资金拨快点。第一次收了张某某的这个5000元钱后给养老中心拨了1万元钱,第二次也是随着他单位当月的工资一块给拨了1万元。

6、证人马XX证明,2006年至2008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主任张某某给我送四五次礼,大约6、7千元钱。收的这些钱其中有5000元用于乡财办国库股加班就餐开支了,我记的有个帐。张某某送礼一部分是逢年过节给我拿的礼金,一部分是为了让我在安排预算、资金拨付方面给予倾斜。我在国库股时,给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一年的预算经费大约有几万块钱。我负责乡财办工作时,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上报的退休人员花名册X体审核,那应该由人事局审核。

三、书证

1、平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张某某的任职证明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张青的主体符合贪污罪的构成。

2、平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平编〔2005〕X号文件证明,根据市编委《关于驻马店市县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成立平舆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隶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审核、养老金支付、发放与监督工作;机构规格为副科级,事业性质。

3、张某某关于送礼的情况说明一份与上述供述内容一致。

4、王X出具的情况说明与上述的询问笔录中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5、杨XX情况说明与上述笔录中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6、平舆县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证明经向财政局有关股室送礼后经侯海东核拨款两笔,一笔两万元,一笔一万元。

7、高XX、宋XX、程X、崔XX、王XX、胡X出具情况说明,曾接到过张某某所送的礼金、物品,现都已退还纪检部门了。

8、陈XX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张某某双规回来后的一天下午,在崔XX局长办公室,有陈XX局长在场,崔局长说张某某真胆大,现在又多出三个人多领退休工资款,这三张卡先交给我,给财政局结合一下,看怎样交上去。这三张卡在我这以后,我给财政局结合一下,财政局也没怎么说,所以这三张卡至今还在我手里。

9、郭XX出具证明一份,退休前在阳城镇张庄小学任教,于2008年12月份退休,县人事局退休批文时间2008年12月28日,2009年3月份见到我的退休批文,2009年7月份到平舆领取我的工资本,我的退休工资本是2009年7月3日开户,账号是x.

10、平舆县人劳局关于郭XX同志退休的批复及工资本复印件,同意该同志退休,计月退休费为1777.9元,从批准下月起执行。2009年7月3日现开1777.9元。

11、平舆县X街道中心学校证明一份,郭XX、孟X两位同志系古槐二小教师,在2004年定编时,两位同志因接近退休年龄,在聘任时不占编制,后因各种原因,至今仍无退休批文。

12、万冢乡人民政府、西洋店镇、杨埠镇、东皇庙乡财政所等单位证明,郭晓丽、冯叶、郭艳丽、李俊良、马霞、高志庄、范发财、胡志、马成功、吴学民、刘世运、李留发、杨玉喜、陈伟等十四人不属于各单位人员,查无此人。

13、万金店镇人民政府证明一份,我镇所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没有郭作均此人。

14、王XX出具情况说明及提供的便条(复印件)证明,2008年1月,我单位张某某主任让我接管杨XX的发放工作。1、2月份的工资表造好,张某某审核后说有几个需要补发工资的人员增添上,张主任说这几个因为未认证,工资给停了,现在已经认证了,得补发。名单上所写的:高志庄(东皇庙)1032.3元,杨玉喜(杨埠)789.2元,马霞(射桥)914元,补发总额:高志庄X元,杨玉喜5647元,马霞5647元。2008年3月,教育系统18个乡镇教师工资,由教育局转入我单位发放,当时由3个乡镇(古槐、高杨店、射桥)需要重新从邮政上开户,经协调,后张某某列了一个单给我(单上写的是:古槐、高杨店、射桥,共362人,另:后刘郭XX,共计363人。提供以上363人的身份证号码),让我按单上的情况统计好报表给邮政局开户。开完户,领回新开户的本后,张主任到财务室取走3本,印象深刻的一个是后刘郭XX,另外2个是古槐的。

15、中国邮政储蓄账号查活期明细十八份(打印件)证明,郭晓丽、郭作均、冯叶、高志庄、郭艳丽、杨玉喜、马霞、吴学民、李留法、马成功、陈伟、刘世运、范发财、胡志、李俊良、郭XX、孟X、郭XX的存取款信息。

16、2009年10月27日的收条一份(复印件)证明,市纠办收到张某某交违纪资金x.5元,佳能860型数码相机一台。

1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单一份(时间:2009年11月3日,复印件),户名郭XX,金额x元。

另辩方当庭向法庭出示有1、证人王X、张XX的证言证明从套取的款中支付财政局有2000元的就餐费并附有菜单票据。2、U盘一个主要证明是张某某向郭志刚行贿1万元的录音(此在侦查环节郭志刚不予供认的那笔)。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证据所证实的内容是否客观存在,真实有效,因现有证据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属有存疑的证据,从指控的数额中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虚假名字向财政机关套取社会养老金不入帐,从中占有x元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辩解及辩护人关于向郭志刚行贿有1万元和支付有就餐费2000元应从指控的数额中予以扣除的意见,因现有证据之间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故该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从虚报人员郭晓丽存折中多算x元应予以扣除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指控贪污中有x元是属于公诉机关推理所得,应不予认定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证明张某某在向财政部门套取养老金时并未向有关领导汇报,在市纪委对其查处时也未如实将该笔款供出,只是在市纪委对其解除双规后,才将该款存上后退出,故辩解没有贪污的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因现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院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的退赃情况,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鑫

审判员刘宇飞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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