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羁押七个月后于2008年11月7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0年5月6日被抓获,于2010年5月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5月28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熙盛(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姚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羁押七个月后于2008年11月7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5月6日被抓获,于2010年5月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5月30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忠良(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姚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者。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5月6日被抓获,于2010年5月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5月30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河南北纬(略)事务所(略)。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姚某丙、姚某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虎小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乙、被告人姚某丙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姚某丁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5日,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举报称被告人姚某丙有毒品欲出售。次日下午,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平舆县工业园宾馆将交易毒品的姚某丙、张某甲抓获,并当场缴获可疑毒品三包(检1、检2、检3),后在该宾馆附近将介绍并帮助姚某丙交易毒品的被告人姚某丁抓获。当场收缴的3包可疑毒品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结果检1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检2、检3检出海洛因成份,分别重9.82克、21.39克、37.18克。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清单、鉴定结论、三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参与实施毒品交易的事实不认可,辨称自己虽然在毒品交易现场,但对毒品交易之事并不知情。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亦认为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姚某丙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姚某丁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予认可,辨称虽然另外两名被告人乘坐其所驾驶的出租车,但其对毒品交易之事并不知情,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姚某丁的辩护人亦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认为被告人姚某丁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对另外二被告人乘坐其出租车进行毒品交易之事并不知情,故被告人姚某丁的行为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5日,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特情人员的举报称被告人姚某丙有毒品欲售,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实施布控下交易。2010年5月6日,当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告人姚某丙在平舆县工业园宾馆和由特情人员假扮的购毒人员进行交易时,被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并当场收缴可疑毒品三包,并随后在该宾馆门口附近将介绍并帮助姚某丙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姚某丁抓获归案。平舆县公安局民警从毒品交易现场当场收缴的三包可疑毒品(检1、检2、检3)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结果检1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检2、检3检出海洛因成份,分别重9.82克、21.39克、37.18克。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010年5月5日下午,我给姚某丙打手机问她在哪儿,我去找她玩,她讲她在平舆,我就坐车到平舆县城找到姚某丙,今天早上8点多钟姚某丙让我和她一块办点事,她打了一个电话叫来一辆中华牌出租车,我俩上车后开到东和店集上,我俩又换乘一辆红色出租车到庙岔集我家里,我回家换了衣服后又和姚某丙坐这辆红色出租车往平舆大马庄走,中途没有停车,车开到大马庄西姚某丙先下的车,我又乘车往西走了一段下了车,租车钱40元是我付的,对面过来一辆中华牌轿车,就是上午送我俩到东和店的那辆出租车,出租车先接着姚某丙,后又接上我,我上车时,车上除了姚某丙,司机还有两个男的,车开到平舆县工业园宾馆附近我下了车买瓶水。过了一会,我给姚某丙打电话问她们在哪,姚某丙说她在工业园宾馆X房间,我就上去了,刚去没有多久,公安人员就把我们几个抓住了。我的手机号是x.姚某丙的手机号是x.当时公安人员在工业园X房间查获了两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东西,还有一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东西。这三包东西我不知道都是谁带去宾馆的。
2、被告人姚某丙的供述,离现在有四五天了,我在俺村碰见了姚某丁,他是我娘家庄上的,按辈分该叫他叔,我趁他的车回平舆,在车上,姚某丁讲他刚送一个东和店的人是个吸毒的,刚才还在他的车上吸毒,聊着聊着姚某丁讲你们庙岔吸毒的多,贩毒的也多,这个吸毒的经常坐他的车,问过他认识不认识卖小包的人,如果我认识有这方面的人,让这个吸毒的给我联系,姚某丁把我的手机号码留了下来,隔了一二天,有一个男的打我的手机x说:“姐,有一个人介绍我找你买点毒品,啥时间咱见见。”又隔了一天的中午,我和这个男的在临泉县X镇与平舆县交界的王某庄见的面,他讲他在天津干工程,天津吸毒的多,问我能不能找点毒品,他带到天津去,我说我问问。昨天,也就是2010年5月5日下午,这个要毒品的男的打我的电话讲要30克毒品,我就给我庄的张留锁联系,张留锁讲可以,每克420元,后来这个要毒品的男的又打电话讲要60克。5月6日早上,我和张留锁在平舆县城天都宾馆红绿灯碰面,张留锁讲他回庙岔家里拿毒品,这时姚某丁给我打手机讲他回东和店接坐他车的那个吸毒的,问我坐不坐车,姚某丁在县X路接着我和张留锁,把我俩送到东和店集上,我俩下车后租了一辆红色的出租车到了庙岔集上张留锁在庙岔街上的家门口,我和张留锁下了车进了张留锁家中,我在门口坐着,张留锁进去一会儿出来后,我俩坐出租车从范楼到杨埠镇大马去,我在大马村西边一点下了车,下车时张留锁给了我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着的毒品,红色出租车又开了一段张留锁下了车,过了一会姚某丁开着车来接我们了,我先上的车,姚某丁开车掉头往西走,又接着张留锁,我上车后看见那个问我要毒品的吸毒的和一个瘦高个男子,张留锁到车上后,我把张留锁交给我的那包毒品拿出来让买毒品的那个吸毒的人和那个瘦高个男子看,张留锁还讲:“这货质量好,就剩这么多了,你们如果还要,我回平舆再找点。”车到平舆县城工业园宾馆附近,张留锁下车,下车时张留锁对我们说:“你们先到工业园开个房间,我回去拿东西(指毒品)。”那两个人开了一个房间,我就随他俩进了房间,过了一会,张留锁给我打手机问在哪个房间,我告诉他在X房间,张留锁上房间后,拿出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的一包毒品,正在这儿时,公安人员冲进房间把我们抓住了。以上讲的“货”、“东西”指的是毒品。当时抓获我们时在房间里搜出的100粒麻古也是张留锁的是他交给我的,也准备以每粒18元的价格卖给这个要买毒品的人。张留锁的手机号x.姚某丁的手机号是x.找我购买毒品的男子的手机号是x.我坐姚某丁的出租车只是趁姚某丁的车,啥好处也没给他。我携带的麻古和海洛因是张某甲交给我的,当时我俩一块从庙岔到杨埠镇X村委附近下车时,张某甲塞给我的。在工业宾馆房间内查获的三包毒品中另外一包海洛因是张某甲带过去的,另外两包是张某甲给我的,我到房间后放到床上的。2010年5月6日早晨我坐姚某丁的车不是我联系的,是姚某丁给我打电话问我趁车不趁,我就坐他车了。
3、被告人姚某丁的供述,今天早上八点钟左右,有人打我电话说用车,我听他说:我是天津回来你送我的那个人。我一听他这样说,想起来这个人这段时间包我二次车。他说他在天津搞建筑,这两次包车都是让我把他送到东和店镇X村委西边的一个庄。他这次打电话要车,是让我从平舆到东和店接他办个事,办啥事他没说。出发前,我看手机上有昨天打给我的未接电话,我就回过去,接通后,是我老家一个村的一个女的,按辈分叫我叔,她说她想包车回家,我给她说我正准备去东和店接个人,在平舆县城工业园宾馆附近,我接着她,当时和她在一块的还有一个中年男子,之后,我就拉着她俩往东和店方向来,车到东和店镇X路上,喊我叔的那个女的说要下车买些东西,然后这两个人一块下车就走了,我就开着车到环城路东南角,在那碰到打电话的那个男的,和他一块还有个男的,他们就上了我的车。我之后开车走,这个打电话的男的让我从南边张赵那走,我就从张赵开车走邢岗出去,走到杨埠老任附近时,这个男的对我说:见到前面有小柏油路时向左拐。走到前面有小柏油路时我往南拐去,走有半截路站那,这时,租我车的这个男的让我往大马村委方向去,在那碰到俺村喊我叔的那个女的,车掉头拐回去。租我车的那个男的让我停车让这个女的坐上车又往西去,走到王某村委那,见到早上从平舆坐我车的那个男的,是喊我叔的这个女的喊那个男的上了车,租我车的男的让上平舆去,到平舆环城路口,不知是谁说去工业园宾馆,我就往那去,后来上车的男的在车到消防队东边丁字路口就下车,下车时对车里人说:“你们先去工业园宾馆开个房间我去拿了东西就过来”之后就走了。我把这三个人送到那后,我开车去加油,又修修油箱,之后就又拐到工业园宾馆门口等他们,当时他们说让我等着他们。我车刚停那有几分钟,你们公安人员就让我和你们一块到公安局。今天早上包我车的那个男的我不知道叫啥名字,他以前只是租过我的车,他说他在天津搞建筑。这个男的在租我车时,有一次他对我说他吸毒,还问我认识不认识卖小包的人,我当时没说啥。前天我送人往庙岔集去,回来在集西边一个庄子旁碰到姚某丙的,她说趁车去平舆,然后坐车去平舆了。坐了车后,我把名片给她一张。在车上,我说有一个男的租我的车,他说他吸毒,还问我认识不认识卖小包的人,喊我叔的这个女的向我要这个人的手机号,我没有想就给她了。
4、证人杨X证明,2010年5月6日上午9时许,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安排我和另一个叫“小赵”的男的配合,让我假装要“毒品”的“客”和小赵一块坐上一辆“中华”牌轿的车牌号为x,从东和店集上去杨埠镇的方向,到老任村时,开车的司机给姚某丙打个电话问姚某丙到达了没有,姚某丙说没找着钥匙,还说你不用打电话了,我一会就到了。我们到了大马村委时,司机接个电话,就听到电话里说人在西边,然后司机就掉头,往西走没多远,就见姚某丙在路边站着,车到跟前一停,她就上车了。车到西边有一里路左右停到一个男的旁边,这个男的也随之上了车。之后,我和小赵及司机、姚某丙还有那个男的一块去了平舆县城。在路上,我说还要去平舆吗那个男的说:那一半在平舆放着哩。姚某丙在那个男的上车之后,就从身上掏出一个用白色塑料袋包的毒品,俗称“白面”。那个男的和姚某丙都说货(毒品)质量绝对好。车到平舆县城东南“工业园”宾馆旁时,男的下车对我们说:你们先到工业园开个房间,我去回楼上拿东西(指毒品),男的走后,我就在工业园宾馆开了一个房间,我和小赵、姚某丙三个人就到房间里。过了一会,下车的那个男的打电话给姚某丙问在哪个房间,姚某丙对他说了房间号,那个男的就上来了,之后又拿出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的一包毒品,小赵当时给他俩谈的价是480元每克,要60克毒品,另外,姚某丙还以每粒18元的价格谈好卖给我们100粒麻古(毒品)。过一会,小赵假装开门看看,门一开,你们民警就冲进来了,把姚某丙和那个男的抓住,当场查获那两包白色毒品和一包用蓝色塑料袋包的100粒麻古。
5、证人赵X证明,我来举报姚某丙有毒品欲出售,她是临泉县X镇人。2010年4月底一天,我从平舆租车回东和店家,就打电话给一个叫姚某丁的人,这个人有一辆车牌为豫x的中华黑色轿车,他是跑出租的。我以前坐过他二次车,他给了我一张他的名片,有手机号x.我坐他车时,我给他说我在天津搞建筑,想买点毒品带往天津,那有人要。他说他问问,并给我一个手机号:x,说这个人有。过几天,一个女的打电话,后我和她见面,就是姚某丙,说姚某丁是她叔。我说要点毒品想带到天津,她说要多少都行,要了就再联系,于是我在2010年5月5日上午就来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举报了。我去禁毒大队举报姚某丙后,根据安排,我在5月5日下午给姚某丙打电话讲要毒品,她问我要多少,我说先要30克海洛因。她说她给朋友张留锁联系准备毒品。我之后又给姚某丙打电话,说我叔取的钱多,要60克。她答应说可以,她还问我要不要麻古,我说要100粒,价格18元一粒,毒品按420元一克,说好第二天交易,我给姚某丙说让她们把毒品带到杨埠镇东边一点找个地方交易。她不放心,说让我和他叔姚某丁一块来。今天早上,我和杨涛一块,让杨涛装我叔在东和店环城路上,我打电话给姚某丁让他从平舆开车来东和店接我俩,我给姚某丙打电话问交易毒品的事,她说和张留锁在平舆,得回庙岔拿毒品,我们说好在杨埠大马碰面。9点多,姚某丁开车到了东和店接着我和杨涛后,就一块开车往平舆方向去。走到老任村附近我让车拐到往南的一个柏油路上到中间,停了一会,我们就一块往大马村委方向去,到了大马村X路口,车又掉转头,接着站在西边一点路边的姚某丙,又往西走一段,接着和姚某丙一块过来的张留锁。上车后,姚某丙从身上掏出一袋用蓝塑料袋装着的100粒麻古,让我俩看,之后又掏出一袋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有30多克。我和杨涛看后,张留锁说:这货(指毒品)不赖,就剩这么多了,你们如果还要,我回平舆再找些。之后,姚某丁开车带着我们一块到平舆县城工业园宾馆旁边,张留锁先下车,说你们先去开个房间,我去拿了货就过来。杨涛开了房间X号,我和杨涛、姚某丙三个就在房间内等张留锁。姚某丙把那一袋麻古和一包毒品拿出来放到屋里。过一阵,张留锁打姚某丙电话问房间号,姚某丙对他说了,之后,张留锁就敲门进来了,进来后就拿出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的毒品,还用姚某丙拿出来的电子称称给我们看,我这时装着去卫生间,走到门口拉开门,这时守在门口的公安人员就冲进来把姚某丙、张留锁抓住了,把毒品也收缴了。我和姚某丁是从平舆包他的车回家认识的,是姚某丁介绍我认识姚某丙的,我问他认识不认识有卖毒品的人,我说我在天津搞建筑,那边吸毒的多,想弄些毒品带过去,他说他老家一个喊他叔的女的叫姚某丙,现在嫁到庙岔张庄,那边吸贩毒的多,我给你问问她,然后又把手机号码给我,说是姚某丙的号码为x。之后过了2天,姚某丙打电话说,她叔姚某丁让她给我联系毒品的事,我们就这样联系上,见了两次面,直到今天谈好交易毒品的事。姚某丁说他先和姚某丙联系有没有卖毒品,联系好再和我联系,就是他牵线我和姚某丙认识的。
6、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10]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
7、三被告人户籍证明。
8、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证明。
9、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提取笔录、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称量笔录。
10、可疑毒品照片二张、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11、抓获经过。
12、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保中刑初字第X号、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隆公看释字〔2008〕X号释放证明书、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隆公看释字〔2008〕X号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姚某丙二人于2008年4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因被判处缓刑后于2008年11月7日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姚某丙、姚某丁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辨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虽然被告人张某甲本人对自己实施毒品犯罪的事实不予供认,但同案人姚某丙及证人杨涛、赵华所作的能够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参与毒品犯罪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且被告人姚某丁对该事实的供述也能够印证被告人姚某丙供述的被告人张某甲到达平舆县城后独自下车回家中取毒品后另行独自赶到交易现场进行交易的事实,故被告人张某甲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姚某丁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姚某丁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对他人的毒品交易行为不知情,经查,被告人姚某丙在侦查环节所作的供述及证人赵华在侦查环节所作的证明均能够证实被告人姚某丁在被告人姚某丙和特情人员之间起到了居间介绍之作用,不仅被告人姚某丙和特情人员关于被告人姚某丁居间毒品交易之事的证明能够印证,而且从被告人姚某丁和被告人姚某丙及证人赵华的手机通话清单上也能看出,被告人姚某丁在2010年5月6日毒品交易日之前的几天,均与被告人姚某丙和证人赵华进行通话的记录,这与被告人姚某丁本人所供述的之前没有和双方进行过联系是不一致的。且,被告人姚某丁本人于事发前几天和被告人姚某丙及特情人员的通话记录,也正印证了被告人姚某丙和特情人员均证明是在案发前几天有被告人姚某丁进行居间取得联系之事实。故被告人姚某丁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与现有能够证实被告人姚某丁对该起毒品交易进行居间的能够印证的证据相矛盾,故不予采信。本案系犯罪未遂,可以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丙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丁在此次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姚某丙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新的毒品犯罪行为,应当撤销缓刑,合并执行。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保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张某甲缓刑部分的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合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
二、被告人姚某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保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姚某丙缓刑部分的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合并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
三、被告人姚某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3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刘某飞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