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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市场价为3000元的赃车。经调查,该车系2010年1月份郭店乡X村民陈某某家被盗的大运牌三轮摩托车,被盗时价格3000元左右。

被告人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2、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3、大运摩托车购买发票;4、摩托车照片;5、被告人段某某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庭审中被告人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0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姬瑛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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