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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X,男,39岁。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29日被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河南铝都(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桑一帆、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底至2008年11月,在上街区X路中段改造工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受上街区国土资源局指派负责对上街区X镇X村被拆迁户宅基地进行确权,在没有认真审查被拆迁户刘一X的宅基地相关档案资料情况下,将本已属于“批新丢旧”的刘一X的老宅基地呈报领导签批并进行了确权,刘一X依据上街区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确权证明取得上街区X镇政府的《淮阳路建设货币补偿协议》,结算x.13元的货币补偿,后因补偿资金不到位,置换成寨沟村的安置房三套(X号楼X楼东门东户及X号楼X楼东门西户、X楼东门西户),后被刘一X分别有偿转让。经河南求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三套房在土地使用权划拨状态下评估值为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职务、职责证明,上街区X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淮阳路未占压刘一X老宅基地问题的说明及上街区X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上街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地籍调查审批表,荥阳市人民政府1983年发放给刘一X宅基地使用证,刘一X的上街区宅基地申请表及审批意见表,土地确认证明及上街区X路中段拆迁补偿表、淮阳路建设货币补偿协议等,上街区人民政府文件及补偿标准表、拆迁费用结算单,委托书,上街区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峡窝镇X路X村补偿一览表,证人冯XX、王一X、张X、刘二X、何XX、陈XX、刘三、王二、邢XX、曾X、薛X、吴XX、王三X、郭XX的证言,安置楼安置协议,刘一X有偿转让安置楼X号楼X楼东门东户及X号楼X楼东门西户、X楼东门西户的协议等,中共峡窝镇委员会党的生活会记录,取保候审手续,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无罪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是受上街区国土资源局指派负责对上街区X镇X村被拆迁户宅基地进行确权,在没有认真审查被拆迁户刘一X的宅基地相关档案资料情况下,将刘一X的老宅基地呈报领导签批并进行了确权,主观上被告人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被告人在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并由此造成重大损失。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因此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艺枝

审判员杨红香

人民陪审员李俊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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