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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铁路房屋建设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亢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郑州铁路房屋建设中心。

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铁路房屋建设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扩建商丘车站站房的工程合同,由原告施工扩建工程中的桩基剩余工程部分,期间曾在原有基础上追加工程量,2006年4月初工程结束,因被告在审计时无法报账,被告借原告工程款x元,并约定于支付追加工程款时一并结清,至今,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工程借款和追加工程款,故诉至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借款x元、工程追加款x元及利息x.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郑州铁路房屋建设中心合法存在的证据,本院无法确认被告郑州铁路房屋建设中心合法存在,故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

代理审判员白鸽

代理审判员刘煜伟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焦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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