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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中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2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日被郑某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某市第二看守所。

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到郑某市中原区帝湖花园X号楼X单元X室被害人曹某家中,趁无人之际,盗窃SONY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现赃物未追回。因无实物,无发票,估价部门不予估价。

二、2009年11份的一天晚上19时某,被告人王某到郑某市中原区帝湖花园X号楼X单元X楼东户被害人栗某家中,趁无人之际,盗窃液晶显示器一部和魅族牌MP3一部。现赃物未追回。该被盗物品未估价。

三、2009年11月2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到郑某市中原区帝湖花园X号楼X单元X楼东户被害人时某家中,趁无人之际,盗窃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旅之星牌移动硬盘一个和汽车钥匙两把。现赃物未追回。被盗笔记本电脑和移动硬盘因无实物,无发票,估价部门不予估价。

四、2010年1月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到郑某市中原区帝湖花园X号楼X单元X室被害人温某的家中,趁无人之际,盗窃现金2000元,高仿E71诺基亚手机、摩托罗拉x手机和UT斯达康手机各一部,2008福娃纪念币和周恩来纪念币各一套。现赃物未追回。

五、2010年1月2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到郑某市中原区帝湖花园X号楼X号被害人李某家中,趁无人之际,盗窃相机一部、夏新手机一部、世纪联华面值50元购物券16张、中国移动面值为50元的充值卡12张及仿真项链6条。现赃物未追回。

六、2010年2月6日晚上20时某右,被告人王某到郑某市中原区帝湖花园X号楼X单元X号被害人陈某的家中,趁无人之际,盗窃笔记本电脑一部和仿LG手机一部。现赃物均未追回。因该被盗物品无实物,无发票,估价部门不予估价。

七、2010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到郑某市中原区帝湖花园X号楼X号被害人徐某家中,趁无人之际,盗窃惠普牌液晶显示器一台,80G移动硬盘两块、仿苹果手机一部及现金200元,后将液晶显示器和移动硬盘卖掉。现赃物未追回。经鉴定,被盗惠普牌液晶显示器价格为1121元。

八、2010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到郑某市中原区帝湖花园X号楼X单元X楼西户被害人谢某家中,趁无人之际,盗窃现金2300元左右。

九、2010年4月16日晚上21时某右,被告人王某到郑某市中原区帝湖花园X号楼X单元X楼东户被害人成某的家中,趁被害人熟某之际,盗窃LG牌液晶显示器一台,后将该显示器卖掉。经鉴定,该被盗液晶显示器价值为931元。

十、2010年5月3日19时某,被告人王某到郑某市中原区帝湖花园X号楼X单元X楼被害人苏某某家中,趁无人之际,盗窃现金2810元、三星SCH-W699型手机一部、天语x型手机一部、天语CDMA手机一部和宾得牌数码相机一部。现除三星SCH-W699型手机被追回,其他财物均未追回。经鉴定,被盗三星SCH-W699型手机价值为50元,天语x型手机价值23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栗某、郑某、时某、温某、赵某、李某、陈某、徐某、谢某、成某、苏某某陈某,郑某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郑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明、2008年四季度定制终端活动协议书、发票复印件、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高级详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某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某,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伟

人民陪审员楚惠玲

人民陪审员王某琴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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