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手工业者,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程连洲,湖北省武穴市余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员尹安平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