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原安阳市殡仪服务站党委书记、站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殷商(略)事务所(略)。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被告人宋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宋某某不服,以“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立永
审判员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鑫(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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