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张XX(又名张ZX)。
原告郭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诉称:我与被告张x年6月28日在原郾城县X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我俩均系再婚,婚后也无子女,我俩结婚后经常生气,被告张XX爱喝酒、打牌,经常喝醉后打我。2006年3月份我俩开始分居,我在外租房居住,通过打扫卫生、干家政生活,由于我耳聋,后来没人用我了,被告张XX从来不管我,被告张XX的行为伤透了我的心,致使我俩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我与被告张XX离婚。2、不处理财产。3、被告张XX给付我生活困难补助金4000元,该4000元用于租房居住。4、诉讼费由被告XX克承担。
被告张XX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28日,原告郭XX和被告张XX在原郾城县X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郭XX和张XX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
庭审中,原告郭XX称被告张XX爱喝酒、打牌,经常喝醉后打她。2006年3月份双方开始分居,她在外租房居住,通过打扫卫生、干家政生活,由于耳聋,干一段时间后,没人用她了。从2009年年底她就没活干了,也租不起房子,现在她在朋友刘XX家居住。
原告郭XX提供的2009年11月6日签发有效期十年的残疾人证上显示郭XX为听力残疾人。
刘XX出具的证言显示郭XX无家可归,自2010年春节至今一直在她家住宿。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共同构建和谐家庭。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出现矛盾时,不注重及时沟通,及时化解矛盾,导致矛盾加剧,以致夫妻分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双方不注重感情培养,及时化解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对于原告郭XX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原告郭XX耳聋构成残疾,生活困难,离婚后无处可住,被告张XX应给予其120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金用于郭XX租房居住。因被告张XX没有到庭,财产情况无法查清,且原告郭XX也要求不对财产处理,故本案对原告郭XX和被告张XX的财产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郭XX和被告张XX离婚。
二、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XX生活困难补助金1200元。
三、驳回原告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郭XX承担150元,被告张XX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文学
审判员刘晓
代理审判员叶亚奇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