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原梧州市钰欣宝石公司员工,户(略):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X镇X村松山二组。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宝石,户(略):(略)桥头乡X村八组。现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被告人张某某、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底至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在梧州市钰欣宝石公司工作且出入该公司及工作方便之机,多次盗走该公司的价值人民币7200元的人造宝石原料80公斤,得手后将其中的20公斤卖给巫飞法(另案处理),将60公斤分三次卖给被告人满某某。被告人满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帮助张某某出卖,使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4300元。

另查明,2010年6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有作案嫌疑,在公安人员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指控的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赃款7200元给被害单位梧州市钰欣宝石公司,该公司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梧州市钰欣宝石公司的报案陈述、领料宝石明细表、收据及给本院的谅解书、破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满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帮助他人销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满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指控的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在家人的帮助下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案情及被告人张某某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二、被告人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黎静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黄某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