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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贵港市中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港市中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江北大道中段港北区车站粮库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鲍家军,君望(略)事务所(略)。

案由: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港市中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贵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贵港市中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使用涉及李某某著作的《贵港莲藕》的部分文章一次性给付李某某使用费人民币8000元;

二、贵港市中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今后无偿使用涉及李某某著作的《贵港莲藕》的部分文章;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元,合计600元,由贵港市中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四、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11月26日签字并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贵港市中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元,由贵港市中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下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退回给贵港市中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周冕

代理审判员韦某云

代理审判员李某渝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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