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张小帅死亡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某称:张小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单位证明不可能生存。要求宣告其死亡。
经查:张小帅,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生前系榆中县第九中学八年级(4)班学生,家住榆中县X镇X村X号。与申请人张某某系父子关系。2008年6月8日在青城镇黄某口地段不慎落入黄某,被水冲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7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小帅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小帅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小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关单位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经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小帅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名庆
2010年10月18日
书记员白登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