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南星河(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
审判长谭友元
审判员胡红锋
人民陪审员李文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