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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南星河(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

审判长谭友元

审判员胡红锋

人民陪审员李文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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