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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明,湖南方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汽车制造厂下岗工人,住(略)。

上诉人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八日作出的(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周明以及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某某因2009年10月30日堵车行为向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经本院审查后在《邵阳晚报》上刊登,由王某某负责刊登费用200元;

二、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由王某某一次性赔偿2000元;

三、上述款项自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当天一次性支付给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

四、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案纠纷至此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得再另生枝节。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诉讼费632元,二审诉讼费632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16元,共计948元,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由王某某负担648元,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彭莎娜

审判员刘某腾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曾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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