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郴州市京剧团退休工人,住(略)。
被告黎某某(又名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张某与被告黎某某通过协商,已经和好,原告张某因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胡红锋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