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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华,湖南启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仇某,湖南白泉(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五日作出的(2010)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华和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仇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陈某某支付赵某某共计x元,签订本协议的同时支付x元,其余x元由陈某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付清;

二、本案纠纷自此全部了结,双方就本案不再存在任何争议;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1970元,二审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共计2120元,由陈某某与赵某某各自负担106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刘子腾

审判员彭莎娜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曾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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