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洪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0)阳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洪某某与杨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小孩洪某雄由洪某某抚养,洪某慧、洪某敏由杨某某抚养,各自负担小孩抚养费;

三、双方保证对方对自己抚养的小孩的探望权每年不低于三次;

四、双方所承包的土地,土地质地好坏搭配杨某某承包五分之三,洪某某承包五分之二。

二审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洪某某负担。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彭莎娜

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贺显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