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委托代理人杨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田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湖南省攸县X镇X街居委会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田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答辩、参加法庭调查、辩论及调解,承认、放某诉讼请求,参与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罗XX诉被告田XX、刘XX、田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小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XX诉称,2010年9月10日,三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书,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2月9日,如到期不还,三被告除需偿还借款外,还需向原告承担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便将x元交给了三被告,同日,三被告又以资金不够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并承诺按月偿还4000元,至2011年1月9日之前全部偿还完毕。至今,原地多次催要,但三被告均不予以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元;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田XX、刘XX、田X共同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请求法庭组织调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三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书及借条,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1年2月9日,如到期不还,则承担借款额1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便将x元交给了三被告,因到期后三被告未予及时偿还,原告为此向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一致调解协议:
一、被告田XX、刘XX、田X在2011年12月25日前偿还原告罗XX借款及违约金共x元(具体给付时间和方式为:A、2011年8月25日前给付x元;B、2011年9月25日前给付x元;C、2011年10月25日前给付x元;D:2011年11月25日前给付x元;E、2011年12月25日前给付x元);
二、如被告田XX、刘XX、田X有任一违约逾期未及时付款情形,原告罗XX均有权就全案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田XX、刘XX、田X承担违约金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诉讼保全费1150元,被告田XX、刘XX、田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