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韩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广州联系地址:广州市X街万佳服装广场1街X档。
委托代理人:苏洋,广东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某((略),又名(略)),马里人,男,1962年出生,现住(略)。(护照号A(略),原为A(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2005年3月16日,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向其提供产品,被告收货后至今尚欠货款人民币(略)元。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计人民币(略)元及利息(从2005年5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欠款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在2005年11月15日支付给原告欠货款(略)元人民币,被告在2005年12月5日再支付给原告欠货款(略)元人民币;
二、如被告不按上述任一日期付款,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支付全部尚未付的欠货款及其利息(从2005年5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欠款日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5元已由原告预交,法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2005年11月15日支付给原告。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胜
审判员王天喜
代理审判员赵建文
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