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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刘四平,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医生。

委托代理人崔文奎,天水天靖(略)事务所(略)。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全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6年10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汪某。因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吵架、打架,且被告曾将菜刀扔出砍伤原告头部;平时被告不给原告面子,一切我行我素,独揽经济,原告连知情权都没有。现因被告脾气暴躁、心胸狭隘、家庭不和睦,原告患上头疼病。近期,又因给母亲看病,被告不负责任,使母亲病情加重耽误治疗也影响到亲戚关系恶化。因原、被告对待生活的态度不同使原告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无法共同生活。现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及位于本区X路X号X幢X室住宅一套。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的工作繁忙对家庭事务料理不够,但原告本人也有许多毛病,他爱喝酒、性格偏执、自私、爱钻牛角,另外原告吃饭非常挑剔,所以经常是因为做饭问题争吵。家里的存款已经全部用于孩子上学花销、购房和装修,而且家里大小事情都要我处理,他从不管。生活中虽然有争吵、打架,但那只是家庭正常琐事。今年9月我们还共同去香港、澳门旅游,原告为我购买了贵重首饰,所以我们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4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198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汪某。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打架,但夫妻感情尚好。近期,因原告母亲做手术一事,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医生的职责,耽误了其母亲的治疗,并没有去医院探望母亲,引起原告姊妹们不满,使双方矛盾激化,原告状诉到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旅游照片、首饰发票在卷,并经当庭质证、认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原、被告因性格差异在处理家务时不能及时沟通,冷静处理,经常发生争吵、打架,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稳定,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且这次因给原告母亲治病发生误解和纠纷,如果双方能坦诚沟通、互谅互让,仍是一个和睦家庭,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汪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全弟

二O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牛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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