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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X与卫XX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卫X,男,19XX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卫XX,男,19XX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卫X与卫XX财产权属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作出韩阳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卫X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卫X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程序有误:二、虽判农用三轮车属合法财产,但却未判侵权责任,被申请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三、原判认为三轮车没有合法营运手续不予赔偿是偏袒行为。法律并未规定补交不属于合法行为,现申请人补交了年检手续,被申请人应依法赔偿原三轮车的一切损失。

经审查查明:2004年11月18日,原告卫X之子驾驶卫X的陕x号农用三轮车从被告卫XX家门口经过时,被卫XX协商解决中,卫XX将车停放于自己家中。同月24日,卫XX要求与卫X解决纠纷,经村支部书记兼调解主任主持调解:卫XX同意将车返还给卫X,卫X因故未将三轮车开走。另查,卫X的农用三轮车于2005年4月在韩城市农机管理部门办理了2004年至2005年的年度检验手续。

审查中,卫X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韩城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卫XX与吕X在2004年是干部关系,另外是同学和同年关系;丁X和卫XX是同学,并常年在一起做生意贩花椒。三人关系特别好;卫XX和卫XX是亲兄弟关系;2、部分村民证言;卫XX和吕X作假证明的原因(1)村干部关系;(2)二人是同学关系;(3)在村内二人关系一直很好,二家关系很亲;卫XX是卫XX亲哥。3、四组卫XX证明:有关卫XX和卫XX挡车之事,只看见两家为车吵架,一家挡住不给,一家说不给把车给你不要了,我本人只见到的都是事实,再以后的事情我不清楚了。4、卫X与张X于2004年11月12日领取的结婚证。

本院认为:卫XX为解决纠纷拦挡卫X的农用三轮车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审对此做出了认定,并判决返还车辆正确。卫X诉请要求赔偿损失,其向本院递交四份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且其车辆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亦未经2004年年检,故本院对其申请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卫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郭丽

审判员陈润务

审判员张涛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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