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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中法民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又名李某琪),男,X年X月X日生。

监护人李某甲,系李某乙之父。

以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汤玉学,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某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德项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某丙,男,36岁。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38岁。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33岁。

原审被告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丁,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08)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简立存

审判员李某本

审判员张辉家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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