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又名李某琪),男,X年X月X日生。
监护人李某甲,系李某乙之父。
以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汤玉学,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某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德项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某丙,男,36岁。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38岁。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33岁。
原审被告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丁,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08)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简立存
审判员李某本
审判员张辉家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