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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f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f。

被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诸某某。

原告杨f诉被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师大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伟铭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f和被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f起诉称,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与师大出版社社科图书出版分社社长汤文辉取得联系,先后将创作中的《黄某内经与爱因斯坦》的稿件说明、部分样稿以及已经创作完成的23章稿件全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汤文辉社长。师大出版社经过详细评审后,由出版社编辑赵运仕于5月24日通过电子邮件给予如下答复:“您的选题我们初步决定出版,请寄全清稿来。出版条件是版税7%,首印6000册,作者协助做好宣传营销工作。”原告当日即对出版社做出答复,接受师大出版社提出的全部条件,并在书稿全部创作完成后,于6月29日将全部书稿通过QQ传送给编辑李欢欢,并再次于8月4日上午6:27分将相同书稿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赵运仕编辑,并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赵运仕编辑当日上午8:45分通过电子邮件做出如下答复:“您的书稿因涉及图片侵权,我们不出了。对于双方合作不成功,深表遗憾”,拒绝签订出版合同,并且经过原告多方沟通,师大出版社仍然坚持拒绝出版的意见。原告认为,原告于3月19日向师大出版社发出的稿件说明、样稿等对选题的主旨、构思、内容等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并且发出的23章稿件已包括了现书稿三分之二强的内容。5月24日师大出版社编辑赵运仕的答复明确表达了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且确定了计算稿酬的具体方法。该过程中,稿件说明、样稿等与被告发出的“要约”共同构成了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同时原告明确表达了接受“要约”提出的全部条件,并先后于6月29日、8月4日将创作完成的全部书稿交付师大出版社,履行了对要约的承诺,因此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被告以“书稿因涉及图片侵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其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图片问题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且解决图片版权问题是原、被告双方共同的责任,而被告未与原告进行善意沟通,就以图片侵权为借口恶意违约,因此双方已经失去了合作的诚信基础。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8568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由诉讼引起的交通、住宿等费用1292元。

原告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1、2010年3月19日中午11:00分原告发给汤文辉的名为“投稿——爱因斯坦与《黄某内经》”的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方取得联系,将稿件说明、部分样稿在附件中发送给被告;2、邮件“投稿——爱因斯坦与《黄某内经》”的附件“样稿”的部分截图,证明发送的样稿中包含部分未获授权图片,因此被告方知道图片未获授权的事实;3、2010年3月19日中午1:17分原告发给汤文辉的名为“回复:投稿——爱因斯坦与《黄某内经》”的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应被告方要求将已创作完成的约23章稿件在附件中发给被告,其中包含了现书稿大部分图片,因此被告方知道图片未获授权的事实;4、2010年5月24日下午3:06分赵运仕发给原告的名为“RE:回复:广西师大出版社赵运仕回复”的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被告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5、2010年8月4日上午6:27分原告发给赵运仕的名为“关于在15日内订立图书约稿合同的请求”的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原告答应了被告提出的条件,并先后于6月29日、8月4日将创作完成的稿件交付给被告;6、2010年8月4日上午8:45分赵运仕发给原告的名为“RE:真诚的谈一谈”的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被告以图片版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7、邮件“关于在15日内订立图书约稿合同的请求”的附件“终稿”中所含7个文档的字数统计截图,证明原告完成的稿件均以每行32字排版,全部稿件共计9294行,全书版面字数约为30万字;8、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网站《选择中医》一书图书信息网页打印件,证明该书共计28万字,定价32元,以此参考原告书稿的定价为34元;9、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网站《文学批评的三种意识——李新宇<走过荒原解读>》作者署名为“赵运仕”一文的网页打印件,因该文后附有“电邮:x@x.com”,证明与原告进行邮件联系的是被告单位编辑赵运仕。

被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出版合同关系并不成立,双方还只是处在磋商阶段,原告提出删除图片的要求属于新要约。被告方的编辑也告知过原告定稿要先进行审查,符合了出版要求才能往下进行。况且原告书稿存在隐瞒盗用其他作品及结构松散等情况,不适宜出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1、被告单位编辑李欢欢于2010年6月29日、7月5日、7月15日、7月26日、8月2日与原告的QQ聊天记录;2、被告单位编辑赵运仕与原告的QQ聊天记录;3、《黄某内经与爱因斯坦》的五十幅图片来源说明,证明有三十幅图来源不明。

经过庭审质证,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9是原告自行从网上下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在庭审中,本院将原告的9份证据在本院联网的电脑上进行了核实,打印件内容与网上的内容一致,故本院对原、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8《选择中医》一书的字数及定价,与本案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作为定案依据。

综合以上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杨f于2010年3月19日先后将创作中的《黄某内经与爱因斯坦》的稿件说明、部分样稿以及已经创作完成的23章稿件全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被告师大出版社社科图书出版分社社长汤文辉。师大出版社经过评估后,由出版社编辑赵运仕于5月24日通过电子邮件给予原告如下答复:“您的选题我们初步决定出版,请寄全清稿来。出版条件是版税7%,首印6000册,作者协助做好宣传营销工作。”原告在书稿全部创作完成后,因赵运仕的工作由李欢欢接替,原告于6月29日将终稿通过QQ传送给编辑李欢欢审查,李欢欢表示待审稿通过后才能签订出版合同。8月2日,李欢欢告知原告,因其稿件“整体结构有些散乱,不够系统、完整;另外,部分文字与网站上的内容相差无几”,经领导研究决定,不再出版此稿,请原告另投他家。此后,原告又与赵运仕在QQ上对书稿的结构、文字及图片问题进行沟通,但未有结果。8月4日上午6:27分原告将相同书稿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赵运仕,并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赵运仕当日上午8:45分通过电子邮件做出答复:“您的书稿因涉及图片侵权,我们不出了。对于双方合作不成功,深表遗憾”,拒绝签订出版合同。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8568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由诉讼引起的交通、住宿等费用1292元。

本院认为,被告师大出版社编辑赵运仕于2010年5月24日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原告杨f:“您的选题我们初步决定出版,请寄全清稿来。出版条件是版税7%,首印6000册,作者协助做好宣传营销工作”,此时原告并未完成书稿的全部创作,全清稿的内容尚未确定,且原告于6月29日将终稿通过QQ传送给被告编辑李欢欢审查时,李欢欢就表示要待审稿通过后才能签约出版,此后,双方为该书稿结构、文字、图片等内容的修改进行了多次协商也未有结果。因此,在书稿内容一直未能确定的情况下,5月24日的这封邮件不构成要约。8月4日上午6:27分原告向被告编辑赵运仕发出书稿邮件,并在邮件中要求订立书面出版合同。赵运仕于当日上午8:45分回复的邮件中,以书稿涉及图片侵权为由拒绝出版,即是对原告的要约拒绝做出承诺,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出版合同关系并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f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x,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伟铭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韦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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