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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沈某某、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蔡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永伟,湖北法正大(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甲,又名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退养人员。

委托代理人毕尔加,湖北楚天(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沈某某、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蔡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永伟、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章某乙、被上诉人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毕尔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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