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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XX有限公司与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华阴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华阴市X镇。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镇X号X室,系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公司兰泰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海成,兰州市七里河区X镇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被告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展永,陕西华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华阴市XX有限公司与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0)临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华阴市XX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XX双方达成工伤事故赔偿协议,由上诉人一次性支付马XX各项工伤事故赔偿款十九万元,终结双方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二十五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晏海

审判员王增耀

代理审判员刘晓峰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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