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定华,湖北江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某,又名万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驾驶员。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金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以与湖北金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