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谢从标,潜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邱泽安,潜江市后湖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严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从标、被上诉人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泽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徐某某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