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略)]山镇X村X组。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汉族,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陈某乙,男,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夏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纠纷一案,(2009)邵中刑一初字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唐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及财产在(略),为便于案件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夏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略)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欣
审判员陈某强
代理审判员何芳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