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39岁。
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人民法院(2006)灵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凤,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德礼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6)灵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赵振营
审判员赵欣
审判员杨凯民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