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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郭学金,福建学金(略)事务所(略)。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农历4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之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03年2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长女陈某,于X年X月X日生长男陈某宏,于X年X月X日生次女陈某。2010年9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乙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自行协商解决。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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