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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尹某某诉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征用土地补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邵东县X镇X村时仁组X号,现居所地:邵阳市北塔区X乡X村X组。

上诉人尹某某因诉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征用土地补偿一案,不服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二○一○年九月十四日(2010)北行立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起诉人尹某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尹某某的起诉。

上诉人尹某某上诉称:上诉人尹某某1999年10月30日承包了北塔区X乡X村X.23亩桔园,承包期至2024年10月23日止。2006年6月,上诉人承包的桔园的土地被征用10.45亩,2008年9月又被征用5.78亩。在征用中,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只是在上诉人与扬旗村的桔园承包纠纷一案中,其已通过民事诉讼得到了扬旗村支付的x元。此后,上诉人在咨询中得知,征用土地是邵阳市国土资源局所作为,邵阳市民营经济开发总公司参与。在土地征用中,征用土地方从未与上诉人协商,致上诉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因此,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与法不符,本案应予以受理。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北塔区人民法院(2010)北行立案第X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起诉人尹某某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邵阳市国土资源局针对其承包的桔园予以征用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起诉人尹某某起诉的具体请求是在征地过程中产生的青苗补偿费和临时建筑设施补偿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调整范畴。因此,尹某某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吴跃辉

审判员何芳

审判员段嫦娥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彭昱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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