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路华凯广场B座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住所(略)。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中域”文字、图形、文字图形字母组合等相关系列注册商标。原告以被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为由诉至我院,要求被告陈某某赔偿损失x元并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并不再使用与“中域”商标及名称标识相似的标识。
本案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
二、被告陈某某经营的门店招牌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拆除,若延期一日按每日1000元向原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本案诉讼费3327元,减半收取1634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彭淑婷
人民陪审员胡珍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