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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被告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区大道北段鲁南汽车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被告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因其正在与被告进行庭外调解为由,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谢飞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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