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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渑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诈骗于2008年12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诈骗于2008年12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诈骗于2008年12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涉嫌侵占一案,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郭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及辩护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至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与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经理被告人王某甲预谋,利用该项目部工地代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签收水泥之便利,将其向东方希望公司运送的掺假水泥按整车水泥签收后,被告人刘某某便伙同司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x农用车,从渑池县仰韶水泥有限公司运出整车袋装水泥,途中卸下水泥后装上砖块或石粉,上铺一层袋装水泥运往东方希望公司,并将调换的水泥非法销售后分肥,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该项目部工地收料员秦某生(另案处理)按整车水泥签收。被告人刘某某以此方法运送水泥18车,非法侵占水泥价值x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又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娄玉东共谋后以同样方式,往希望公司厂区鑫顶盛建筑安装公司工地运送水泥两车,非法侵占水泥价值7824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非法所得x元,退赔水泥款x元,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赃款x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害人渑池县仰韶水泥有限公司报案材料,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报案材料;2、证人贾某某证言,证明给刘某某卸了五车掺假水泥,帮助找收料员签票;3、证人秦某某、姜某某证言,证明把刘某某送的掺假水泥票签收。4、证人保安齐某、胡某某证明材料,证明发现送水泥的车掺假;5、被告人张某某运送水泥掺假二十车记录本;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泥购销合同、运输协议;7、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退赔款条子;8、运输车证件及照片4张;9、三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利用运输水泥之际,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侵占罪,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司法机关如实交待案件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被告人王某甲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上述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以上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小伟

审判员张绍云

代审判员李辉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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