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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邓某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646号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喻文,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桂阳县X乡X村十八组。常住(略)。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为湖南省桂阳县X镇学区宿舍,常住(略)。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送达过程中无法找到被告付某、邓某。2009年5月15日,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刘某缴纳公告费用,并发给了缴纳公告费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缴纳公告费260元,至今原告未缴纳。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刘某诉被告付某、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5元,依法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梁宗权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才华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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