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喻文,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桂阳县X乡X村十八组。常住(略)。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为湖南省桂阳县X镇学区宿舍,常住(略)。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送达过程中无法找到被告付某、邓某。2009年5月15日,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刘某缴纳公告费用,并发给了缴纳公告费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缴纳公告费260元,至今原告未缴纳。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刘某诉被告付某、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5元,依法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梁宗权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