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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高某某与许某甲、许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原审第三人许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邢冠军,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魏某某、高某某与被上诉人许某甲、原审第三人许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某、高某某,被上诉人许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许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邢冠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华伟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杨代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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