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原审第三人许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邢冠军,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魏某某、高某某与被上诉人许某甲、原审第三人许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某、高某某,被上诉人许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许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邢冠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华伟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杨代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