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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荥阳市北邙陵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1945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北邙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1950年生。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荥阳市北邙陵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涛,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一处墓位,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墓地购置款x元。后来,被告擅自变更了墓地规划,致使原告所购墓位无法使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墓地购置款x元及利息4352.95元。

被告辩称:墓位是特殊商品,一旦售出不可退掉,原告购买墓位已有四年之久,所诉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经营墓穴、丧葬用品的法人企业。2005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了墓位一处,当日向被告支付了相应购置款x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相应收据,但此后至今原告所购墓位一直至今未被实际利用。后来,原告以被告擅自变更墓位规划为由要求退还墓位购置款,遭被告拒绝,原告遂于2009年11月16日提起诉讼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墓位等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商品,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严禁预售。被告以预售形式向原告收取墓位购置款,违反了国家规定,双方墓位购置合同无效,被告收取的墓位购置款应予返还,原告自负其利息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荥阳市北邙陵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某某返还墓位购置款一万七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4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禹海军

审判员任丙申

审判员张万青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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