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袁某某诉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河南豫宛(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某某于2009年10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与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春,私自非法在原告袁某某所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致使原告袁某某无法在其所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侵害了原告袁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经村委出面调解无效。原告袁某某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无效。原、被告双方互相返还各自的土地,或赔偿原告袁某某20年的损失,每年300元(春、秋两季),计款6000元。并赔偿原告与被告互换土地时原告在其土地上所栽的桃树四棵,每棵50元,计款200元。

原告袁某某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2009年7月26日南召县X乡X村的证明一份;2、2009年8月25日南召县X乡X村的证明一份;用于证实原、被告双方的纠纷经村委多次调解无效的事实。3、2009年10月15日原、被告达成的协议一份;4、2009年7月30日南召县X乡X村的证明一份;用于证实原、被告互换的土地是原告袁某某的口粮地及经原、被告协商双方达成协议一份的事实。5、2009年7月31日南召县X乡X村的证明一份;6、原、被告双方互换土地时中人王XX的证明一份;7、2009年8月4日河南豫宛(略)事务所高春、王某调查王某明的笔录一份;用于证实被告占原告承包的土地0.33亩及原、被告双方互换其土地时经中人王XX口头协商并双方已相互履行的事实。8、2009年8月3日南召县X乡X村的证明一份;用于证实本村土地承包时只分配到户,没有给村民发放承包权书的事实。

被告王某某口头辩称,原、被告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有效,我不同意返还原、被告双方所互换的土地,我不同意赔偿原告袁某某的经济损失6200元。

被告王某某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2010年4月5日王XX的证言一份,用于证实原、被告经其说合双方互换土地后,原告种过一季小麦后,要求被告另换土地,原、被告为此纠纷经村X组调解无效的事实;2、2009年8月南召县X乡X村的证明一份;用于证实原、被告互换土地后原告在其互换的土地上种过一季小麦的事实,后原告不同意换地双方引起纠纷的事实。3、2009年8月王X的证明一份;4、2010年4月5日王某军的证明一份;以上证据用于证实原、被告互换土地后原告在其互换的土地上种过一季小麦及被告不同意换地双方引起纠纷的事实。

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2010年1月5日南召县云阳法庭工作人员调查原告袁某某和其爱人董XX的笔录一份,笔录上原告袁某某和其爱人董XX也认可原、被告双方互换土地的事实,后因原告种过一季小麦后以被告给其互换的土地质量太差为由同中人王XX又退还给被告的事实。

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1、2、4、5、8,被告王某某无异议,且均系村民委员会出具,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6、7,原、被告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原、被告签订后为补偿给原告300元而发生争议,故该协议至今未实际履行。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3、4,原告袁某某有异议,称上述证言人未到庭接受质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袁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认证,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一致的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均系南召县X乡X村民委员会西庄村X组的农民。2007年12月份,原、被告同中人王XX私下协商将双方的土地进行互换,原、被告双方互换土地后2007年冬,原告袁某某在与被告王某某互换的土地上种植小麦,2008年5月原告袁某某将种植的小麦收割后以被告王某某给其互换的土地质量太差及不是被告王某某的土地为由同中人王XX退还给被告王某某。因被告王某某不同意退还已互换的土地,原、被告双方为此事发生纠纷,经村委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0月15日达成了协议一份,其内容为:“协议书: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甲方:袁某某乙方:王某某一、因乙方建房需占用甲方地叁分叁厘(叁厘用于甲方出路)实给甲(乙)方叁分;二、袁某某、王某某、王某平三家出路X路约3米,任何家不得设障碍物,保证畅通无阻;三、王某某占袁某某地内4棵小树和二季清苗合款叁佰元有王某某付给袁某某。双方签字:王XX甲方:袁某某乙方:王某某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该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某某未及时给付原告袁某某款300元,为此事原、被告未按该协议履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无效。原、被告各自返还各自的土地,或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2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12月份经中人王XX私下协商原、被告双方将其土地进行互换。虽然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土地经营权互换协议,但事实上原、被告已经相互履行了义务,并已经相互交付,且原告袁某某已在双方所互换的土地上于2007年冬种植上了小麦。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土地经营权互换协议,现原告袁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互换的土地质量太差为由反悔,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袁某某要求确认双方的土地经营权互换协议无效,双方返还各自的土地或赔偿损失6200元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原告称,其与被告互换的土地被告用于非农建设,因与本案非一法律关系,原告袁某某可向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承品

审判员郑天喜

审判员郑春基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石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