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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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汉民执字第10-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Zx口区常码头发展三村X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帆,湖北百思得(略)事务所(略)。

被执行人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8)汉民执字第10-X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恒迪建材家居市场X号楼一单元X室房产,现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将该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位于仙桃市恒迪建材家居市场X号楼一单元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斌

审判员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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