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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犯失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屏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200

被告人徐某某(别名徐X),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0年3月16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林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失火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15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从屏南县X乡X村土名“高山党”山场油柰园干活返回,经过“桥头圪”山场下方田边小路时,将肩扛的松原木放在小路上休息,并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到田边干草中,致使干草燃烧,并向农田上方“桥头圪”山场蔓延,引发“桥头圪”山场森林火灾。经鉴定,“桥头圪”山场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08亩,受灾面积108亩,林木经济损失达人民币x.455元。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亲友陪同下到屏南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林木权属证明、气象证明、户籍证明、公安机关的侦破报告,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屏南县林业局林业规划队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应当预见到在野外用火的行为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因轻信能够避免而擅自在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森林面积108亩,林木经济损失达x.45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经里汾溪村X组织调解对失火山场植树造林,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建平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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