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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屏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7月23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车牌为闽x两轮男式摩托车自甘棠乡X村驶往屏南县城关方向,途经犀湄线x+700M路段,与迎面而来的吴××(准驾:C3)驾驶的无牌男式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吴××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9年7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09年7月30日,在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

x元,从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施××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关于被告人吴某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的核查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害人近亲属吴××、叶××的谅解书,侦破报告及屏南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章发敏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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