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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王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晓,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女。

上诉人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某某、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龚磊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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